防火門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在建筑內經常有人通行出的防火門宜選用常開防火門。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封閉,并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用。
2、應由常開防火門地點防火分區內的兩只獨立的火災探測器或一只火災探測器與一只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報警信號,作為常開防火門封閉的聯動觸發信號,聯動觸發信號應由火災報警操控器或消防聯動操控器發出,并應由消防聯動操控器或防火門監控器聯動操控防火門封閉
3、防火門聯動閉門器能夠在收到指令后將處于翻開狀況的防火門封閉,并將其狀況信息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的電動設備。
4、除允許設置常開防火門的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門均應選用常閉防火門,常閉防火門應在其顯著位置設置“保持防火門封閉”等提示。
5、防火門監控器的設置應符合火災報警操控器的設備設置要求。
防火門監控器用于顯示并操控防火門翻開、關閉狀況的操控設備。
6、分散通道上各防火門的開啟、關閉及故障狀況信號應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
7、防火門監控器應設置在消防操控室內,未設置消防操控室的應設在有人值勤的場所,監控分機可設在電氣豎井或樓層配電間等處。
8、電動開門器的手動操控按鈕應設置在防火門內側墻面上,距門不宜超過0.5m,底邊距地上高度宜為0.9m~1.3m。
9、防火門門磁開關
用于監督防火門的開閉狀況,并能將其狀況信息反饋至防火門監控器的設備。
10、防火門電磁釋放器
使常開防火門保持翻開狀況,在收到指令后開釋防火門使其封閉并將本身的狀況信息反饋至監控器的電動設備。
11、防火門故障狀況
防火門處于非正常翻開的狀況或非正常封閉的狀況。